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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09-04-18 15:00:0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改革,建立我校研究生的奖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研究生学习与研究的积极性,实行按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及综合表现等评定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范围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下同)。不包括在职博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和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生、港澳台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对符合奖学金发放范围的博士研究生设置三个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见表1。

表1 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奖学金等级

奖学金(元/月)

比例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一等

1000

20%

二等

800

40%

三等

600

40%

第六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交纳培养费,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每月600元的奖学金。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范围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下同),不包括在职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和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留学生、港澳台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对符合奖学金发放范围的硕士研究生设置三个等级的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见表2。

表2 长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奖学金等级

奖学金(元/月)

比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一等

800

20%

二等

500

40%

三等

300

40%

第九条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第二、第三学年参加本年级的评定。

第十条 保留学籍的硕士研究生,按录取当年确定开始就读第一学年的奖学金等级,以后参加入学年级的评定。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交纳培养费,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每月300元的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依照《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执行,由各学院根据研究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综合考评结果评定下一学年不同等级的奖学金。

第十三条 参加公开招考取得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奖学金依据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的综合成绩排名确定。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发放,从入学的当月算起,在培养期内发放,毕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的当月停止发放。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的当月停止发放。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暂停直至取消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1.违反校纪校规者;

2.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

3.在学期间休学、退学以及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

4.导师认为研究生未能履行责任而需要停止学业奖学金发放的;

5.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者。

第五章 培养费的标准与收取

第十六条 所有研究生都应按规定交纳培养费。培养费交纳标准见表3。

表3 长安大学研究生培养费标准

研究生类别

培养费标准(元)

备注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4000

分两次交清

定向博士研究生

30000

一次性交清

委培博士研究生

36000

一次性交清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1000

分两次交清

定向硕士研究生

21000

一次性交清

委培硕士研究生

30000

一次性交清

第十七条 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费分两次交清,第一学年入学时交纳培养费的一半,第二学年开学时交纳培养费的剩余部分,定向、委培研究生按相关协议一次性交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除享受奖学金资助外,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优秀奖学金和各种单项优秀奖学金的评选,学校从培养费中提取3.5%用于优秀奖学金的奖励。

第十九条 进一步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与义务,将研究生培养与科研相结合,逐步建立导师对研究生的奖助体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2009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原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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