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院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工程科技后备人才的成长,特设立“长安大学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简称创新基金)。
第二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受赠方的权力和义务,规范创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创新基金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长安大学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基金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如下:
组 长:院党委书记
副组长:院长 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
成 员: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院长助理
办公室:学办主任(办公室主任) 院办主任 院团委书记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和修改《长安大学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章程》;
2、积极与校友、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联系,募集创新基金;
3、制定和修改《长安大学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4、听取和审定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5、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并检查创新基金捐赠和受赠情况。
第六条 办公室是创新基金的执行机构,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 有关创新基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八条 创新基金主要来源于长安大学各届校友,在校师生和校企合作单位、个人的捐赠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九条 捐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任何营利活动。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的运作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规章和相关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各项捐赠和受赠活动。
第十一条 在长安大学教育基金会下设立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创新基金专用帐户,捐赠者可以采用转帐、汇款、现金等方式进行捐赠。
第十二条 严格按程序办理捐赠和受赠相关手续,并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和受赠收支情况通过学校(学院)网站公告或公示。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公示相关内容(捐赠人姓名、单位和捐款金额等)。
第十四条 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全院师生监督,接受捐赠方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建立创新基金专项档案,包括捐赠方、受赠方、申请受赠方档案以及理事会的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本基金属于循环使用式基金,由受赠人在规定时限内使用,并以捐赠形式返还。
第十七条 本基金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章 基金使用范围与办法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用于学校、学院组织的以我院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基础团队训练项目,以及创新创业的自选项目。
第十九条 长安大学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在校生均可申请本创新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第一届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7年5月18日颁布之日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领导小组。
长安大学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
学生创新创业基金领导小组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