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研究生工作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校学生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我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我院研究生的思想教育、业务培养和生活管理等工作实行学院、学位点(教研室)和导师三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具有良好思想道德情操和品行高尚的高级人才。
第五条 学院的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研究能力。
第二章 政治学习和纪律
第一条 建立健全研究生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国家大事,时事政治,学校及学院相关文件及事务等,加强学生与学院的联系以及和老师间的交流。
第二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离、返校时间和注册报到制度。每学期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返校和到学院注册报到,否则视为旷课。
第三条 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研究生因学习和论文需要出差或离校的,需经导师批准,并保持与导师间的联系;因私事需请假的,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保持与导师的联系。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学院的实践性项目或进行其它实践性活动,应
得导师的同意,并保持与导师的联系。
第三章 业务学习
第一条 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实行学位点(教研室)管理下的导师负责制。研究生的业务培养计划,由导师和研究生讨论制定后,经学位点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 学位点对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由学位点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管负责。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位点负责人组织该学科的专家或老师进行,具体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除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外,由学位点负责人负责答辩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资格审核。
第五条 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的各实践性环节,应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导师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学生应写出参加各环节活动的书面材料及填写有关表格,方能获取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参加的各项学术活动,应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对参加的活动进行总结,提高认识。
第七条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学位点组织的学术活动,参加次数应不低于该学位点组织的学术活动的一半。
第四章 安全制度
第一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要加强对各自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掌握学生的动向;导师因科研工作或其它原因组织研究生外出必须负责研究生的安全。
第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如遇偷、抢、盗、火灾等意外事件,要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警。
1、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请销假制度,与学院保持联系。离校时,必须向学院报告,明确离校时间和到达地点;返校后,必须及时到学院销假。严禁学生擅自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或提前返校不报告学院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2、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假日宿舍管理的规定和作息时间。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3、遵守学校校园管理规定。出入校园时,应主动出示学校保卫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件。
4、加强防火、防盗、防骗、防中毒、防突发事件的意识。外出就餐时,要注意饮食安全,防止食品中毒;要注意安全;外出调研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安全。
5、严禁酗酒。
6、学生不得到江、河、海、湖、水库等危险地游泳,以免发生意外。
7、研究生外出从事野外调查工作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规定研究生不准一人单独外出从事野外工作。
8、外出时妥善保管个人行李和按有关场所寄存贵重物品。
第四条 假期间,确需在学校滞留的学生(本规定中简称留校学生)应按申请程序办理手续。申请程序为:个人申请,研究生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批准。
留校学生除遵守本章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遵守学校假期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后勤部门的统一管理。
2、不得在校外住宿。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签订安全责任书,经学院批准,报宿管中心备案。
3、不得在宿舍内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任何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凡发生涉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对意外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学校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院将视情况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安大学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假期指寒假、暑假及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十一”等长假)。
长安大学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